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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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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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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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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 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三)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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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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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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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将根据最新颁布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之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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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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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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