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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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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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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监 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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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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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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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 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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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 (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 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3 条、第 6.3.15 条、第 6.3.23 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 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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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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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 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致使公司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公司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高于”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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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