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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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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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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融资和 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 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 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对控股 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担保、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等。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一般 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 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及对外 担保行为。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及对外担保产 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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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和进行分析、评估,制订融资方案并按本制度所规定 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因制订融资方案的需要,公司财务部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提供必要协助,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审议年度综合授信总额度及公司 以自有资产为融资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在当年度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发生的具 体融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制订的融资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融资相关事项和总经理审批具体融资事项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 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总经理 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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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 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 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 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2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近 2 年内有违法行为记录或恶意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记
录;
(四)非法高利贷、未经政府批准的任何集资和债券发行、属于投资性质的 借贷业务;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 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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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 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预估对外担保总额,该等总额最终由股东会审议确 定,超出该等总额的对外担保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签订前具体条款的审查由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可在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 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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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 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四章 融资与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融资和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 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的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在签 署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 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和 对外担保事项,获得批准后 60 日内如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超过该 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应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 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 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 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制订应对方案 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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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并说 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分 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散、分立等重 大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并减少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的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减少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融资和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建立相关的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 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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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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