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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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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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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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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以及监管部门认 可的其他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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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 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 (三)参会股东类型;

  •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 (五)拟审议的议案;

  • (六)网络投票流程;

  •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二)增加临时 提案;(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 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 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二)持有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四)持有沪股 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五)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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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行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 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 和。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二)股东姓名或名称;(三) 有效证件号码。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 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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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 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 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 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 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参照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

第四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 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 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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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投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 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 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 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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