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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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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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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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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技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 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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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 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获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 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 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 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享有的总票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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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表决票上应当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股东享有的总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可以小于或者 不投),超过则该选举投票无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在差额选举时,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同时获选将导致获 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的,应将前述候选人提交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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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股东会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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