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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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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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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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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 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 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 借款(有息或无息)或委托贷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 显低于一般水平;(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 体;(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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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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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 助对象的风险调查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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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 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保荐机构 意见(如适用);(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五)与本次财务 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 未及时还款的;(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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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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