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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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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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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且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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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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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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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 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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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来 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 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 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 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 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 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 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 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 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 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 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 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 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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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原定增持计划期 限过半,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 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增持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申报信息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或因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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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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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