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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Feb 1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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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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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技源集团

证券代码:603262

公告编号:2026-014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9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1.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88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410.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29.06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981.8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 第ZK10290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拟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 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状态
1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人民路支行 92070078801100001057 技源集团营养健康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存续
2 技源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支行 92010078801300003041 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 拟注销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状态
3 技源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86041110000966256 启东技源营养健康食品生产线扩展项目 存续

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八次会议, 2026年1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的议案>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 目”整体变更为“技源集团创新中心及管理总部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技 源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变更为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

因原募投项目“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变更,公司拟注销该项目对应的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92010078801300003041), 该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支行签署的关于“ 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变更后的新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监管协议,并通过向子公司增资、提供借款或增资与提供借款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新项目等相关事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因原募投项目“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变更为“技源集团创新中心及管理 总部建设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澄西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近日,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澄西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 存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1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澄西支行 92040078801800001168 技源集团创新中心及管理总部建设项目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辖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澄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204007880180000116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技源 集团创新中心及管理总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胜、曹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 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 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 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