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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 Communications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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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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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 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未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考评之列。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 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 定后执行。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 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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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事部门会同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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