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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 Communica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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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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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 内幕交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 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 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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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时,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 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披露的内 容。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 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 财务数据资料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提示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 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前述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 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 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前述信息作为内 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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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或个人提供公司前述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 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 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 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前述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 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使用公司 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前述信息尚未公开前,在相关文 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前述信息。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 公司前述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涉嫌犯罪的,还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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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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