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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 Communica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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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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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以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 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 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 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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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 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 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 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 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 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 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 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总议案不包含 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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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 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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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 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 给信息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此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此处重大事项指: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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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承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 施。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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