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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l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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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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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9 证券简称:拓尔思 公告编号:2024-040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7 月24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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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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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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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关的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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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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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 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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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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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 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 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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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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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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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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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后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 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一 一 的,连续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审议批准第 四十五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 ~~第 四十三 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一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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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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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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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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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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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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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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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 |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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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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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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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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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标准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 权、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签订担保合同、无视风 险擅自对外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 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本章程规定标准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弄虚作假、 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签订担保合同、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 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 受到的全部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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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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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且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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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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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 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 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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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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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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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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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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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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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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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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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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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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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三)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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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密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资产负债率达到70%; 3、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 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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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 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 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 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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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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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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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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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 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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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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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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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 以进行定向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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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进行定向减资。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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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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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利润。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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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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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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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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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 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 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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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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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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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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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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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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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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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二、其他说明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 办理后续章程备案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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