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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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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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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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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 落实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提高 自治自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意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 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定期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办事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所属机构负责人”)及与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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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准则、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 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 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 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做出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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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 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 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

致;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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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