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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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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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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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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程序,维护股东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和《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按《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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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 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 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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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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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或者有法律、规定、规章可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 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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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 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 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 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 规定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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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门,文件正本应当与股东 大会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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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 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二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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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 事会并经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日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 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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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
(十)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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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一般规定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第三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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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从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 百分之三)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 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 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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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九条、第十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章 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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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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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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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 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六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 证。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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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