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3, 2021
55359_rns_2021-04-13_da1409b6-226b-4255-b4ad-abfe26a282f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picture [88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创意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制度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指导意见》: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指《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系亲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picture [88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picture [88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 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十三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战略、提名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picture [88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
(七)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 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议申 请股东大会撤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 种情况。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picture [88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十三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四条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离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具 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前款第(一)及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应由董事会核定后由公司负责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公司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责任保险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picture [88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须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