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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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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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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13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总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 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 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 行以下义务: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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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 |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 他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 |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本条 所述购买、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
|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豁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易定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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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非关联 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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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第(一)至(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或者有法律、规定、 规章可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
|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 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 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 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 影响。 |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并作为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 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 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 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 法权益。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或由股东代 | 第九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 |
表出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 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即每个股东 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 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 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 或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 相等时,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 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 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 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 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事或监事,但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所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 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 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采取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 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 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 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 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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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 (四)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0.5%至5%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 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
| 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 董事认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在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六)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关联方欠款; …… |
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交易,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六)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关联方欠款;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对以 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 ……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 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 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 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 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 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 赁、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 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的 |
| 低于50%的重大交易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 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的 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的重 大交易事项;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50%或 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 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
重大交易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低 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的重大 交易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 额低于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 于5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 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低于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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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 联交易。 |
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 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 的要求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 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制订 实施细则。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书或 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各专业委员 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其 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 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 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 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 日以前;如遇突发重大、紧急事项 时可在会议当日发出通知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但需写明召开事由及 具体地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书面 通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3 日以前;如遇突发 重大、紧急事项时可在会议当日以口头 方式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应明 确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召开事由及具体地 点。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 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
| 督。 |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一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 |
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代表公司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授权有效期至相关事项全部办 理完毕止。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