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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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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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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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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 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 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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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 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 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机构”)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 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应事先报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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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及所属机 构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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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 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 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 下列规定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 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 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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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 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 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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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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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来说,临时报告按以下分类和标准实施。
-
(一)会议:
-
1.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
2.公司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
3.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
(二)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经营性土 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公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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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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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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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义务的事项):
-
1.前述(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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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公告:
①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②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事项:
- 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
-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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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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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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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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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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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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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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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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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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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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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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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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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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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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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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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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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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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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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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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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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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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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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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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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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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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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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 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 函》(格式见附件一)的,方可报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 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 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另外还要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及所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 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 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三),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 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 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保 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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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 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和联络人,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 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 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 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 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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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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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 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 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 露的文件中不适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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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 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 内容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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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保密提示函
编号: ___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 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 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 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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