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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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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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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98-1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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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i,

义…………………………………………………………………………………………………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9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九、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mathbf{1}$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或创意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系由四川省创意技术发展有限责
信息 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有限 成立于 1996年12月 09日, 成立时的名称为四川省创意技术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 系发行人前身
创意科技 四川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创智联恒 四川创智联恒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邦讯信息 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江西邦讯 江西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系广州邦讯的控股子公司
格蒂电力 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格蒂能源 上海格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系格蒂电力的全资子公司
郑州格蒂 郑州格蒂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系格蒂电力的全资子公司
西安格蒂 西安格蒂电力有限公司, 系格蒂电力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格蒂 北京格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系西安格蒂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蒂玺 上海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系格蒂电力的全资子公司
西安通源 西安通源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系格蒂电力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创意 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万里开源 北京万里开源软件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拓林思 北京拓林思软件有限公司,系万里开源的全资子公司
甘肃创意 甘肃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数创物联 成都数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中诚科创 中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香港格蒂 格蒂(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海外子公司
柬埔寨格蒂 格蒂投资 (柬埔寨)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海外子公司
创意马来西亚 创意信息技术(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海外子公司
格蒂电力西安分公司 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格蒂电力的分公司
CIEC Cambodia Integrated Energy Co., Ltd, 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GRANDWAY

$4 - 1 - 2$

$\sqrt{2}$

汉讯通信 深圳市汉讯通信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三会"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
发行人本次申请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五名的特定投资者
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报告期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 2020年1-3月
信永中和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XYZH/2018CDA20239)、《创意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年度审计报告》(XYZH/2019CDA20246)《创
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0CDA20097)
最近三年年度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 2017年年度报告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发行人 2020年1月-3月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overline{3}$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建厅/住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企业信用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如无特别说明, 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98-1号

致: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 供的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 保证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

$4 - 1 - 5$

$\overline{5}$

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 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 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 验内容、杳验过程、杳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 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 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 十出具的说明, 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 和人员, 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 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应对 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 并确认: 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 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 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 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 发行人的业务:

  7.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发行人的税务;

  15.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cninf $\mathscr I$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符 合法定程序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 尚须经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 任的独立法人。

发行人为已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且其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杳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发行 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依法 有效存续, 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mathbf{Q}$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 答》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 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

  2. 发行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4. 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5.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人承诺,将不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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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f{Q}$

1.经杳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创意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20CDA20190), 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及相关公告信息, 发行 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陈述、发行人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不存在《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 阳派出所及其他派出所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 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 2020年7月6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情形, 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陈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及其他派出所出具 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查询日: 2020年7月6日) 、发行 人的相关公告信息, 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

10

GRANDWAY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 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 、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公开信息(查询日期为: 2020年7月6日), 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大行为,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所列情形。

6.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发行人的陈述及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中国 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oldwenshu.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系统网站 (http://gsxt.saic.gov.cn)、工信部 (http://www.miit.gov.cn)、中国海关企业进 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查询 日: 2020年7月6日), 发行人最近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 列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经查验,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 项目"、"自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与"5G接入网关键技术产 品研发项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 事大数据为核心,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数据库、5G等技术, 为客户提供涵盖

GRANDWAY

数据采集、汇聚、处理、存储、应用和展示等大数据综合解决方案服务的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自主可 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与"5G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不 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1. 经查验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 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全部用于"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自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 用项目"与"5G 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 关要求。

  2. 经杳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股份总额为52.557.615 万股;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57,672,845 (含), 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 相关要求。

  3. 根据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信息, 发行人前次募 隼资金到位日为2016年11月25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 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4. 经查验, 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 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的情形, 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须经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外, 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杳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 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 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GRANDW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年6月 30日出具的《证券质押 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股份质押登记证明、发行人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告信 息, 截至 2020年6月30日,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质 押情况如下:

股东姓
持股数量
(股)
质押股份数
量(股)
占持股数量
比例(%)
占总股本比
例(%)
质权人 质押日期
5,700,000 4.74 1.08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19.05.16
١٧
Đ.
陆文斌 120,339,126 5,700,000 4.74 1.08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19.05.16
16,937,670 14.07 3.22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19.03.05
28,571,429 23.74 5.44 中信建投 2019.04.23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陆文
斌股份
质押)合
56,909,099 47.29 10.83
王晓伟 32,159,156 18,300,000 56.90 3.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19.12.16
(王晓
伟股份
质押)合
18,300,000 56.90 3.41

经杳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情况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在境内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 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经查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格蒂香港、柬埔寨格蒂和创意马来西 亚外,发行人目前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其他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为: 主营业务以大数据为核心, 依托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基础技 术优势和多年来的行业应用积累,为通信、电力、政府、能源、交通、教育、军 工、金融等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大数据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GRANDWAY

经查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陆文斌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成都电子科大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汉讯通信(汉讯通信的法律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未实际开展经营 活动, 目前已完成税务注销, 正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3.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王晓伟

  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创智联恒、格蒂电力、上海蒂玺、郑州格蒂、西 安格蒂、北京格蒂、格蒂能源、西安通源、柬埔寨格蒂、创意马来西亚、香港格 蒂、邦讯信息、江西邦讯、创意科技、北京创意、万里开源、拓林思、甘肃创意。

  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参股公司的参股公司: 数创物联、中城科创、广东 中塔讯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智能水网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陆文斌、王晓伟、 杜广湘、黎静、王晓明、周学军、邹燕、辜明安、张小松、黄建蓉、罗群、王勇、 何文江、刘杰、张应福、王震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乐山无线电股 份有限公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商路行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兴沪水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广东邦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讯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创恒智悦 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网域复兴科 技有限公司、石门汉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石门汉唐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 门汉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 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广西讯卓科技有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为发行人董 事杜广湘间接控制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9年11月注销)、四川协信远通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文斌实际控制的企业,陆文 斌已于 2020年4月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2. 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戴元顺、程勇、古洪斌、雷厉、CIEC、3L Partners Limited、唐军、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企业。

(二) 重大关联交易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已履 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键管理人员薪酬、销 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关联方其他应付款项。

经杏验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 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发行 人上市之后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 披露程序, 合法、有效; 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 交易条件不存在 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 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 决策程序, 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大数据为核心,依托云计算、物联网、新一 代移动通信等基础技术优势和多年来的行业应用积累,为通信、电力、政府、能 源、交通、教育、军工、金融等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大数据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不 存在与发行人从事同类或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

经查验,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 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杳验,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 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除位于四川省 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的1号、5号、6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 外,其他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主要财产中除部分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 抵押外,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 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经查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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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 响的金融合同、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 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杏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系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所致, 合法、有效。

经杏验, 最近三年内, 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外,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及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所致, 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存在收购北京创意、收购并增资万里开源等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已完成的资产变化行为, 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有效;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以来章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 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

经查验, 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有 关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 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经查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单笔3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 政补贴真实。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官网公开信息(查询日: 2020年7月6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 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没有发生过重大 环保事故, 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智能大 数据融合平台项目"、"自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与"5G接入 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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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对生态环 境诰成影响的项目,不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 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 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自 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与"5G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并已 经发行人内部批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行人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 露情况基本一致。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日: 2020年7月6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标的在 500 万元及以上)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 北京宏涛嘉业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涛嘉业")诉发行 人专用软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8月, 宏涛嘉业因与发行人的专用软件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向其支付货款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共计 人民币 12,418,334.21 元, 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本 案已于 2020年6月3日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线上),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1. 发行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 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 年 7 月, 发行人因与成都联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向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发行人与成都联通签订的《ICT系统集成 合同》《ICT 系统集成合同变更协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 公司 ICT 系统集成合同>的补充协议》; 判令成都联通向发行人支付项目款项本 金、资金占用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19,809,305.00 元。根据发行人的陈 述, 本案已于 2020年6月18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1. 北京创意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买卖 合同纠纷案

2019年10月, 北京创意因与汉能光伏买卖合同纠纷, 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能光伏支付原告尚欠货款本金10.953.406元,判 令汉能光伏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547,670.30元。根据发行人的陈诉, 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4.甘肃创意原总经理孙伟涉嫌挪用资金案

发行人在对控股子公司甘肃创意日常项目的跟踪管控过程中,发现其项目贷 款资金使用存在异常,导致4,000万元贷款资金失控,甘肃创意原总经理孙伟涉 嫌挪用资金。2018年7月10日,甘肃创意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晓明先生就前

述事宜向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2018年8月9日收到兰州 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单》(兰公[经]立告字[2018]476号), 经兰州市公安局审查, 认为该事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孙伟在逃,公 安机关已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名单。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处于刑 事侦查阶段。

经查验, 发行人于2018年8月4日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甘肃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担保存在潜在清偿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并干 2018年9月5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暂缓披露甘肃创意所涉刑事诉讼案 件的申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成都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 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 网站(查询日: 2020年7月6日),截至查询日,除上述诉讼外,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且对本 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处以罚款以上行 政处罚情况如下:

  1. 北京创意行政处罚

经查验, 北京创意因提交的增值税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 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北 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8日 对北京创意作出"朝统执罚决字[2018]第 0167 号"行政处罚, 对北京创意给予 警告并处 18.000 元罚款。经查验, 北京创意已缴纳了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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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五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创意被罚款为18,000 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 北京格蒂税务行政处罚

经查验, 北京格蒂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未按期进行申报, 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 2019年 5月 22 日对北京格蒂作出"京怀一税税简罚 [2018]2096号"行政处罚, 对北京格蒂罚款 50 元。经查验, 北京格蒂已缴纳了 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 北京格蒂被罚款 50 元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

  1.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杳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各政府主管部门官网(查询日: 2020年7月6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存在上述行政处罚外,不存在其他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内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 处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 影响恶劣等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须经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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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详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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