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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o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l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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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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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一、 目的:

為有效管理公司收支、資產及負債,降低因外匯、利率等變動所產生之風險,落 實資訊公開,特訂定此處理程序以為依據,確實管理公司各項金融產品交易。

  • 二、 依據:

  • ( ) 本處理程序,悉依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 ( 二 ) 本處理程序,由財務部制定,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修正亦同。

  • 三、 適用範圍:

  • ( ) 本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 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 ( 二 ) 本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及長期進 ( 銷 ) 貨合約。

  • ( 三 ) 本公司從事債券保證金交易應比照本程序規定辦理。

  • 四、 交易原則與方針:

  • ( ) 交易種類

    1. 本公司交易方式之選擇以合理、合法為原則,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 遠期契約 (Forward) 、選擇權 (Option) 、期貨 (Future) 、利率或匯率交換 (Swap) 以及上述商品組合之複合式契約。

    2. 本程序所稱之外匯交易,依操作目的之不同,可分為避險性交易 ( 非以交易為 目的者 ) 及特定用途交易(以交易為目的者)。

  • ( 二 ) 經營及避險策略

    •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交易商品之選擇,也應以能規避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業務有 往來之銀行,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外匯操作前必須清楚界定是為避險性交易或特 定用途交易,以作為會計入帳之基礎。
  • ( 三 ) 權責劃分

    1. 交易人員:為衍生性商品交易執行人員,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資料、法令 之搜集,避險策略之設計及風險揭露,並於執行交易前應了解公司管理政策及 、

    理念,判斷市場趨勢及風險,除遠期契約 (Forward) 匯率交換 (Swap) 以及保本 型理財存款無須提出建議報告外 ; 其餘依公司操作策略,提出部位及避險之建議 報告,送交授權主管核准後執行。

    1. 交易確認人員:負責與往來銀行卻確認交易之正確性,並於交易確認書上用印 寄回。

    2. 交割人員: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並定期檢視現金流量狀況, 以確保所訂定之交易契約能如期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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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帳務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 ) ,將有關避險交易及損益結 果,正確且允當地表達於財務報表上。

  2. ( 四 ) 交易額度

  3. 避險性交易:

    • 避險性交易之總金額,以當時被避險標的既有及預期將有之資產負債淨部位 120% 為上限。
  4. 特定用途交易:

    •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經提報董事長核准後 方得為之。

任一時點,上述避險性交易及特定用途交易累計未結契約總餘額,不得超過公司當 期淨值。

( 五 ) 績效評估

  1. 避險性交易:

應依外幣部位大小,訂定外匯目標匯率,並於每週由交易人員提供績效評估報 告,提交最高授權主管,作為管理參考。交易人員應就市場金融變化,定期修 正目標匯率,經授權主管核准後,當竭力達成。

  1. 特定用途交易:

應定期評估已操作特定用途交易之外匯部位損益,並於每週由交易人員提供損 益報表,提交最高授權主管作為評估。

( 六 ) 損失上限之訂定

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損失上限如下:

  1. 個別契約:為契約金額之 20% 。若遇特殊狀況,需由董事長核准。

  2. 全部契約:為總契約金額之 20% 。若遇特殊狀況,需由董事長核准。

如若交易損失上限超過上述範圍時,交易授權人員應與財務部最高主管討論後,並提 出書面報告書明討論降低損失因應措施及對公司影響,經財務部最高主管及董事長核 准後,授權人員將依核准決議採取因應措施,並於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五、 作業程序:

一 ( ) 授權額度及層級

本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核准權限如下:

每筆交易金額 申請人 覆核 核 准 核 准
美金一百萬(含)以下 交易人員 經理 副總經理 ---
美金一百萬元以上 交易人員 經理 副總經理 總經理

為使公司授權能與銀行有相對性的管理,交易人員及交易確認人員如有變動,應即時通 知銀行,並要求銀行繼續執行公司與銀行之間既有規定。

六、 公告申報程序:

一 ( ) 申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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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按月併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

( 二 ) 申報內容:

包括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並分

  1. 特定用途交易 ( 以交易為目的者 )

  2. 其內容應包括契約種類、已付保證金、未沖銷交易契約總金額、市價評估淨損 益、已沖銷交易契約總金額及已實現損益。

  3. 險避性交易 ( 非以交易為目的者 )

  4. 其內容應包括衍生性產品種類、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額、被避險預期 交易金額、已認列及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七、 會計處理方式: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及依照主管機關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佈 之相關規定辦理。此外,於編製定期性財務報表 ( 如年度、半年度、季財務表及合併報 表 ) 時,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 八、 內部控制制度:

  • ( ) 風險管理措施

    1. 信用風險考量:交易的對象選擇與公司往來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 貨經紀商為原則。

    2. 市場風險的考量:交易以透過合法之公開市場為主。

    3. 流動性的考量:為確保流動性,交易之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之設備、資訊及交 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4. 作業上的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之風險。

    5. 法律上的風險:與金融機構簽署的合約必須經過法務人員的檢視後才能正式簽 署,以避免法律上之風險。

    6. 商品的風險:交易人員及對手金融機構對於交易之金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 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份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導致損失。

( 二 ) 內部控制:

  1.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兼任;其有關風險 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由不同部門人員負責向董事會或不負交易或部份決策 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2.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份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 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3. 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4.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之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5.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6.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易:

  7. (1) 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之「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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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 ( 如持有部份已逾損失上限 ) 時,應即向董事會報 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 九、 內部稽核:

  • (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查核交易部門對「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 ( 二 ) 本公司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 辦理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申報。

  • 十、附則:

  • (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 ( 二 )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 三年六月十一日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 ○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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