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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OCEA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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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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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102.06.28 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立本程序。
第二條:貸與對象
-
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 人:
-
一、公司間或與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資金貸與之總額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放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業 務往來金額為限,且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 係指雙方間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營業收入及勞務收入或進 貨金額及勞務支出孰高者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及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放累計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
除該國外公司所在地之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融資金額亦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 之四十。
第四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借款日銀行短期放款利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 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三、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之期限亦不 得超過一年。
第五條:貸與作業程序
-
一、申請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並 敘述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融資額度。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 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 情形,並加以徵信調查,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財務部單位主管及 總經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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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徵信
-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財務部審查程序應包括:
-
(1)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
(2)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大或 緊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
-
(3)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
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
(
4)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運風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需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估價值。
-
-
三、
核貸 -
(1)經徵信調查後,如借款人信用評
核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經辦人員應將理 由呈報簽核後,婉轉答覆借款人。 -
(2)經徵信調查後,如借款人信用評
核良好,經辦人員應擬具徵信報告及意見述明貸放對象、金額、用途、期間、利率、償還方式、抵押品或其他保證方式, 呈請總經理或董事長核閱後,報准董事會核准,交財務單位辦理。 -
四、
簽約對保 -
(1)經辦人員依
核定條件填具貸放契約書,辦理簽約手續。 -
(2)借款人及
連帶保證人於合約上簽章後,經辦人員應辦理對保手續。 -
五、
擔保品權利設定 -
(1)借款人如經
核定應開具同額以預計還款日為票據到期日之保証本票交付本公 司以確保本司債權。 -
(2)除
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擔保品抵押值為原 則,本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借用人覓妥經本公司認可之保証人背書,或提供 動產、不動產質設本公司。
六 、 撥 款
貸放 案 件需 完成( 一 )至( 五 ) 程序後 始可撥 款。
-
第
六條:授權範圍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董事會得對同一貸與對象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 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此授權額度以不超過本公司財務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
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程序之規定,併同評估結 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時,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記錄。
第 七 條: 還 款
-
一、借款人於貸款
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
二、借款人於貸款
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 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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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
撥放後,應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貸放日期等登載於備查簿備查,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 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若因情事
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貨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三、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
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 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
九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於每
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
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本公司及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
(2)本公司及
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以上。 -
一
-
(3)本公司或
子公司因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 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
-
三、本公司之
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十條: 內 部 稽核
本公司為 強化 對資金貸與作業之 控 管, 內 部 稽核 人員應 至少 每 季稽核 本作業程序及 其執 行情形,並作 成 書面 紀錄 ,如 發現 重大 違 規情事,應 即 以書面通 知監察 人。
第十一條:對 子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 控 管程序
-
一、本公司所屬
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事項時,比照本程序之相關規定辦 理,並依本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 -
二、本程序之規定,若有
未盡事宜或適用上發生疑議時,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未有規定者,依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或由董事會討論裁決之。
第十二條: 處罰
-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
違反本準則或程序時,其罰責依本公司內部獎懲辦法 辦理。
第十三條: 名詞 定 義
-
一、事實
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二、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 -
主之權
益 -
三、
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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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交 各 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有 紀錄 或書面 聲明 者,公司應將 其異 議 併送 各 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 ,修 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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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2.06.28 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 保障 本公司股東權 益 、 健全 公司辦理 背 書 保證 之財務管理及 降 低經營 風險 以 符合 公司 穩健 經營原則,特依據相關法 令 規定,訂定本 背 書 保證 作業程序。
第二條: 適 用 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 背 書 保證 係指下列事項 ︰
一、融資 背 書 保證 ,包括:
-
(1)
客票貼現融資。 -
(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
背書或保證。 -
(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
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
稅背書保證
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 稅 事項所為之 背 書或 保證 。
三、 其 他 背 書 保證
- 指
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 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 背 書 保證 之對象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 背 書 保證 :
-
一、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
三、直接或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達 百分之 九 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 背 書 保證 ,且 其 金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 分之百之公司間,不在 此 限。
本公司基於 承攬 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 共 同 起造 人間依 合約 規定 互保 ,或因 共 同 投 資 關係由 全體 出資股東依 其 持股 比 率對 被投 資公司 背 書 保證 ,或同業間依 消費 者 保護 法規 範 從事 預 售 屋 銷售 合約 之 履約保證連帶擔保 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 制 ,得為 背 書 保證 。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 透 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公司出資。
第四條: 背 書 保證 之限額
-
本公司對外
背書保證事項有關責任總額、限額、分層授權等之標準及其金額如下︰一、個別對象限額 -
(一)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 本公司對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背書保證額度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惟最高仍不得超過淨值之1.5 倍。 -
(二)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之
背保證額度,以最近一年度與其往來業務總金額 (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背書保證其金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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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背 書 保證 總額
-
(一)本公司及
子公司累積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額度,以不逾本公司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2倍。 -
(二)本公司及
子公司累積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總額不逾本公司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1.5 倍。
第五條: 背 書 保證 決 策 及 授 權 層級
-
一、本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事項時,應評估其風險性,凡在第四條額度內之對外保證,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或必要時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核准後先行辦理,於 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同時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 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公司直接及間接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 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三、
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第三條之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第 六 條: 印鑑保 管及程序
本公司應以向經 濟 部申請 登記 之公司 印章 為 背 書 保證 之 專 用 印鑑章 , 其保 管與使用 需依本公司 印鑑 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背 書 保證 作業程序
-
一
-
一、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事項前,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 )背書保證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三)對公司之營運 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之授權層級核決辦理。 -
二、本公司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倂同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第五 條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於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三、本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事項時,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款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簿備查。 -
四、本公司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本公司財務單位應定期評估其營運狀況及信用狀況,遇有重大變化時,應 立即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另若該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 -
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所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 價之合計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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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公 告 申報程序
-
一、應於每
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
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 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
(1)本公司及
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
(2)本公司及
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一
-
(3)本公司及
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 仟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
4)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
5)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 九 條: 內 部 稽核
本公司為 強化 對 背 書 保證 作業之 控 管, 內 部 稽核 人員應 至少 每 季稽核背 書 保證 作業 程序及 其執 行情形,並作 成 書面 記錄 ,如 發現 重大 違 規情事,應 即 以書面通 知 各 監 察 人。
第十條:本公司對 子 公司 背 書 保證 之 控 管程序
-
一、本公司所屬
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比照本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並 依本程序第八條規定辦理。 -
二、本程序之規定,若有
未盡事宜或適用上發生疑議時,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法令未有規定者,依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或由董事會討論裁決之。
第十一條: 背 書 保證 評估程序
- 本公司應評估或
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二條: 處罰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 違反 本程序時, 其罰 則依本公司 獎懲 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名詞 定 義
-
一、事實
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二、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 -
主之權
益 -
三、
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第十四條:本 處 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 各 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 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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