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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OCEAN — AGM Information 2021
Dec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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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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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代碼: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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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O 年股東臨時會 議 事 手 冊
中華民國一一 O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目 錄
開會程序 ................................................................................................................................................ 2 會議議程 ................................................................................................................................................ 3 討論事項 .......................................................................................................................................................... 4 臨時動議 .......................................................................................................................................................... 4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5 附錄ㄧ、公司章程 ( 修訂前 ) ......................................................................................................................... 7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13 附錄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18
1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臨時會
開會程序
-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開會詞 -
三、討論事項 -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2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臨時會
會議議程
-
一、時間: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28 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 -
二、地點:高雄市福華飯店7F 金鳳廳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11 號) -
三、宣佈開會 -
四、主席致詞 -
五、討論事項 -
(一)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3
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 討論。
說明:因未來業務擴展之需要,擬增加營業項目,修改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 詳附件一。 (第5 頁)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4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一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1. C301010 紡紗業2. C302010 織布業3. 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4. C801120 人造纖維製造業5.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6. F111090 建材批發業7.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8. F211010 建材零售業9. F401010 國際貿易業10.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11.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12. F199990 其他批發業13.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14. E601010 電器承裝業15.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16.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17. E606010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18. E607010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19. 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20.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21.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22.CC01090 電池製造業23.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24.D101050 汽電共生業 |
第一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1. C301010 紡紗業2. C302010 織布業3. 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4. C801120 人造纖維製造業5.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6. F111090 建材批發業7.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8. F211010 建材零售業9. F401010 國際貿易業10.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11.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12. F199990 其他批發業13.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14. E601010 電器承裝業15.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16.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17. E606010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18. E607010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19. 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20.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21.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因未來業務擴展之需要,新增營業項目 |
5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25.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26.E501011 自來水管承裝商27.E601020 電器安裝業28.F213110 電池零售業29.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30.F213100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31.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32.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33.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34.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35.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36.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37.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38.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39.J101060 廢(污)水處理業40.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41.I103060 管理顧問業42.IZ12010 人力派遣業43.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第二十九條:(前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二十九條:(前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 |
配合本次修訂,增列修訂日期及次數 |
6
附錄ㄧ、公司章程 ( 修訂前 )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 TRIOCEAN INDUSTRIAL CORPORATION CO., LTD.
第三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1. C301010 紡紗業
-
C302010
織布業 -
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 -
C801120
人造纖維製造業 -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F199990
其他批發業 -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
E606010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E607010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
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四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高雄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第二章股份
-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玖億玖仟萬元正,分為玖仟玖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壹拾元正,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業務需求分次發行。 -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 銀行簽證後發行之;亦得採免印製股票方式發行股份,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登錄。 -
第九條 股份轉讓之登記,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之。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依證券相關法令之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辦理。
第三章股東會
-
第十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 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第十一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出具公司印發之委 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五日前送達本公 司。 -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 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若有公司法第179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 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情事其表決權應由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之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購買或合併國內外其他企業。 -
解散或清算、分割。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在公司永續期間,應永久保存。本公司議事錄之分發,得以 公告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8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依法選任之。本公司董事之選
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其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全體董事
合計持股總額,不得少於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成數。
-
本公司董事之提名方式、選任方式及相關處理,悉依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公司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
第十七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除董事會 全面改選之情形外,新任董事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
第十八條 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價值,並 參酌國內外業界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得於全體董事及本公司派任於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之代表人任期內,授權 董事會就其執行業務之範圍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董事長ㄧ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 公司法第二0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如以視訊畫 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並於7日前以書面、電子 郵件(E-Mail)、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以書
9
面、電子郵件 (E-Mail) 、傳真方式為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 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董事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會議事錄分發各董事。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五章經理人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參加業務應按其職位不論營業盈虧依通常水準核支酬金。
第六章會計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應造具下列表冊,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
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僅得以現
金為之。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繳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得 不再提列;
四、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
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
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
10
額之 50% 為原則。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低 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內部組織及業務處理程序細節,由董事會決議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登記施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八月廿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卅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廿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11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日。
。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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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 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 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 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 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 之二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 知。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 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 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 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 上應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之相關規定以1 項為限,提案超過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13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
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 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 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 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 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 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 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 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 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14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
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第九條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 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議案討論)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 宣布散會;主席 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 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 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 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 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15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 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 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 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 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 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 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16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 (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 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 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 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1.06.22 股東會訂定
109.06.02 股東會修訂
109.10.27 股東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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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基準日:民國110 年11 月29日職稱姓名選任日期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股數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董事長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109.06.02 9,000 0.02% 2,087,657 8.35% 董事黃俊銘109.06.02 2,940,943 6.39% 853,993 3.42% 董事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109.06.02 1,052 0.00% 305 0.00% 董事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109.06.02 345,230 0.75% 100,248 0.4% 獨立董事洪玉婷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寧國輝109.06.02 0 0.00% 0 0.00% 獨立董事陳慈堅109.06.02 0 0.00% 0 0.0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3,042,203 12.17% |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註1) |
截至基準日持有股數 |
||
股數 |
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 |
股數 |
佔當時發行總股份比率 |
|||
董事長 |
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和順 |
109.06.02 | 9,000 | 0.02% | 2,087,657 | 8.35% |
董事 |
黃俊銘 |
109.06.02 | 2,940,943 | 6.39% | 853,993 | 3.42% |
董事 |
乾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輝明(註2) |
109.06.02 | 1,052 | 0.00% | 305 | 0.00% |
董事 |
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杰(註3) |
109.06.02 | 345,230 | 0.75% | 100,248 | 0.4% |
獨立董事 |
洪玉婷 |
109.06.02 | 0 | 0.00% | 0 | 0.00% |
獨立董事 |
寧國輝 |
109.06.02 | 0 | 0.00% | 0 | 0.00% |
獨立董事 |
陳慈堅 |
109.06.02 | 0 | 0.00% | 0 | 0.00% |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比例 |
3,042,203 | 12.17% |
本公司截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止,發行總股份: 24,988,082 股。 註 1 : 109 年 06 月 02 日發行總股份: 46,052,851 股。
註 2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註 3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說明: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
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
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公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其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
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
分之八十。
本公司截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止,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3,042,203 股,持股比率為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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