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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NA SOLA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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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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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 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说 明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或“《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 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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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以 34.8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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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宏彬

2021 年1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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