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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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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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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明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 為加強與策略性投資人之合作關係,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本次預 計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股,初步洽定應募人為Omron Corporation或其持股100%之子公司台灣歐姆龍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認購,本次私募普通股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 次辦理。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說明如下:

  • (一)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第 2 條之規定,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以不得低於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實際發行價格及定價日於 股東會決議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2.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之訂價方式,係依據法令規範並反映公司經 營現況,其訂定應屬合理。

  • (二)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 應募人選擇之方式:

     -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 原財政部證期會 91 年 6 月 13 日 (91) 台財政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已初步洽定應募人為 Omron Corporation 或其持股 100% 之子公司台灣歐姆龍股份有限公司。
    

2. 應募人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公司關
Omron
Corporation
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協助及其資
金引入增強合作關係,並可幫助
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台灣歐姆龍股份
有限公司
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協助及其資
金引入增強合作關係,並可幫助
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3.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目前已初步洽定應募人為 Omron Corporation 或其持股 100% 之子 公司台灣歐姆龍股份有限公司, Omron Corporation 或其持股 100% 之子公司台灣歐姆龍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皆非本公司之 關係人。

關係人。
法人 該法人之前十大股東 持股
比率
與本公
司之關
Omron Corporation The Master Trust Bank of
Japan,Ltd.(trust account)
15.86
Custody Bank of Japan,
Ltd.(trust account)
7.04
The Bank of Kyoto, Ltd. 3.49
MUFG Bank, Ltd. 2.54
SSBTC Client Omnibus
Account
2.52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505223
2.20
Custody Bank of Japan,
Ltd.(trust account 7)
2.17
Nipp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1.79
Moxley and Co LLC 1.72
State Street Bank West
Client - Treaty505234
1.54
台灣歐姆龍股份有限
公司
Omron Corporation 100

4.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說明如下:

  • (1) 選擇方式與目的: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本次 私募之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協助及其資 金引入增強合作關係,並可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 (2)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OMRON 集團為本公司主要客戶。近年來, 該公司積極擴展機器人及工業自動化產品,其客戶遍布全球, 預期未來雙方增強合作關係,促進產業整合。且私募資金用途 係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將可強化競爭力、提昇效能,對公 司經營及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 (三)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利用雙方之資源建立 長期合作關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 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2. 私募之額度:在不超過 10,000,000 股之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3. 私募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預計一次募集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 資金,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預期有助 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 (四) 董事會辦理私募前一年內並無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情形, 且預計於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亦不會造成經營權 發生重大變動。

  • (五) 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 (六) 其他敘明事項:

1. 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其轉讓須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及俟後所配發之 普通股,應自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2. 本案經提報股東臨時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相關增資基準日, 並於股款繳納完成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3.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發行價格、發 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 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 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4. 本次私募案尚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故本私募案係以經 必要之主管機關核准為前提,以茲明確。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