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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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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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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的总结报告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为南京华东电子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上市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投证券对华东科技的持续 督导期限至2016 年12 月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以及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传真):010-63222859
保荐代表人:曾新胜、万久清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二路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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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飞 联系人:胡进文 联系电话:025-66087777-5028
控股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数量:1,905,626,134 股 股票发行价格:5.5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0,499,999,998.34 元 募集资金净额:10,382,124,246.83 元 股票上市时间:2015 年 1 月 30 日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华东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统 筹协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华东科技的委托,组织编制尽职调 查报告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组织华东科技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审 慎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情况,补充完善并修订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华东科技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华东科技完 成股票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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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 项;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 变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一)发行人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及评价
1、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反馈意见回复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 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 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保荐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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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七、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督导期内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年报和 2016 年年报披 露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财务报告内容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 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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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新胜 万久清
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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