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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Sep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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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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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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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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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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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孙宪超、顾泽皓律师出席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 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7 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公司董事郭振隆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4,796,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795%。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8 年 9 月 12 — — 日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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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18 年 9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67,127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3084%。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4,796,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7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67,12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30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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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名,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68,763,7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879%。根据经公司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第二季度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752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538%;反对 11,267,427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62%;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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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孙宪超

顾泽皓

二 O 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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