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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Feb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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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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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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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湖滨路 150 号企业天地 5 号楼 16 层/22 层 (200021) 16F/22F ,5 Corporate Avenue ,No. 150 Hubin Road,Shanghai 200021,P.R. China 电话: 86-21-5878 5888 传真: 86-21-5878 6866 Website: www.dent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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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同有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300302)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1 年02 月09 日 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 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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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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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实施情况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02 月09 日,同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 周泽湘、方一夫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1 年02 月09 日,同有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02 月09 日,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1 年02 月10 日至2021 年02 月19 日,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 年02 月19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 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02 月25 日,同有科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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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 年02 月25 日,同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99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02 月25 日。关联董事 周泽湘、方一夫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02 月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 02 月25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同有科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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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 年01 月至12 月财务 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20]第1-02950 号《审计报告》 和大信专审字[2020]第1-0270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巨潮资讯网的信息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独立董事的独立 意见,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同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 年02 月25 日。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02 月25 日。

同有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02 月 25 日。

经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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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

同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向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共850 万股,授予价格为4.77 元/股。

同有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向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共850 万股,授予价格为4.77 元/股。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共850 万股,授予价格为4.7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 还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 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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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蓉蓉

经办律师: 邱 锫

经办律师: 张小英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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