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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Sep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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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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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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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为强化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经营责任, 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发挥和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 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团队合作原则:使每个被考核的对象既要对公司整体业绩负责,同时 也对个人工作绩效负责;
(二)价值驱动原则:薪酬绩效与提升公司价值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宗旨相 一致,突出价值导向。确立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 酬水平兼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薪酬发放 及考核与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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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相一致:考核指标的确定围绕公司的 发展目标设计和选择。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 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突出重点原则:选择少数最具战略驱动性的关键考核指标;
(五)薪酬标准以公平、实效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 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 奖罚对等”的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管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 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 酬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方案范围内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具体发放。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 风险、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成正比。个人当年薪资调整与上年绩效考 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由复合指标构成,包括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关键绩效指标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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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的考核指标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提请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 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确定绩效考核系数。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前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可 进行调整,并以通过后的标准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01 月0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九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述 职,综合公司财务、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年度数据,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条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将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并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 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个月内,薪 酬与考核委员应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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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 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 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董事会可依据考核结 果对高管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 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 其他相关指标。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 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 会审批的方式,对高管人员提出其他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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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薪酬方案实施的基础;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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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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