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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LTD. — M&A Activity 2018
Nov 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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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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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利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鸿秦科技的股东和本 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材料提供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2、本人承诺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 料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 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人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 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 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 义务,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应提供而未提 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或应向本 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次重组相关中 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 之处。
5、如因本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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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任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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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杨建利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杨建利(签字):杨建利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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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合伙企业作为鸿秦科技的股 东和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材料提供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无条件且 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2、本合伙企业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 材料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 言,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合伙企业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 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 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本合伙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合伙企业已履行了法定 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 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 项)或应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 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遗漏或误导之处。
5、如因本合伙企业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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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合 伙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企业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 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合伙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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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 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杨建利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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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合伙企业作为鸿秦科技的股 东和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材料提供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无条件且 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2、本合伙企业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 材料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 言,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合伙企业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 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 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本合伙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合伙企业已履行了法定 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 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 项)或应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 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遗漏或误导之处。
5、如因本合伙企业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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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合 伙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企业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 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合伙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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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 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深圳市纳兰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时青)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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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公司作为鸿秦科技的股东和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材料提供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无条件且不可 撤销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 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公司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 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 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 报告义务,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应提供而 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或应 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次重组相 关中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 误导之处。
5、如因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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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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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 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红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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宓达贤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鸿秦科技的股东和本 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材料提供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2、本人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 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人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 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 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 义务,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应提供而未提 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或应向本 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次重组相关中 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 之处。
5、如因本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任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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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宓达贤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宓达贤(签字):宓达贤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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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爱华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 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鸿秦科技的股东和本 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材料提供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2、本人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 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人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 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 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 义务,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应提供而未提 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或应向本 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次重组相关中 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 之处。
5、如因本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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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任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田爱华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田爱华(签字):田爱华 201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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