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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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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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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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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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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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