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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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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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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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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 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 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募投项目的 必要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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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对应的承诺。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 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1-2023 年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 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度)》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同有飞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北京同有飞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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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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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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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202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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