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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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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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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0122)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 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5日和2012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度股东大 会地址变更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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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国际文化交流 中心二层昆仑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2人,代 表股份36,676,74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1.13%。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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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 议案:

  • (1)审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

  • 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 (2)审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审议《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5)审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审议《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 公司的议案》;

    • (7)审议《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董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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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聂学民 杜莉莉

2012 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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