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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sec Technologies Group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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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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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13 年6 月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行为,保证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为《公司章程》所列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
-
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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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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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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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
(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 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
第九条 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公司经理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 召开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 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
- 公司临时经理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紧急事由时召开。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
议:
-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
(二)有紧急事由时;
-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经理会议议题,包括本细则中所载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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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副总经理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以提出专项议题议案;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经理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总经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向总 经理请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汇 总整理后,提出经理会议议程,报总经理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经理会议的重要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和主 持人签署后,印发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记 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保管,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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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
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落实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其中包 括:进出口业务,国内外市场开发,国内贸易,多种经营,人事企业管理,财务 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
(四)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对工作进行控制管理;
-
(五)根据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对于由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
所、会计事务所,公司监事会、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等 机构发现、提出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地方要求各相关部门进 行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
(六)根据董事会要求,组织编制公司业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
(七)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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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组织制定、批准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十一)有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考核和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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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员工;
-
(十三)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五)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
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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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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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签署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通过的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
(十八)总经理可以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
-
-
收购或出售资产、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一)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二)副总经理由经理会议决定分管或协管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
-
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范围内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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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公司经理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由《财务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副董事 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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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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