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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Resource Ener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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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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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薪酬及津贴管理,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将中长期激励纳入薪 酬体系,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相匹配,确保薪酬分配的 合理性与持续性,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按劳分配,兼顾责任、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状况、个人 绩效表现紧密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的授权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相 关职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按规定准备薪酬核算所需资料、核算与发 放薪酬及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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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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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调整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公司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及对公司的贡献,向其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岗位, 按公司相关薪酬方案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由股东会 审议确定的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依据公司相 关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职责、重要性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报 酬。

绩效薪酬:公司实行绩效考核,以年度目标经营期限为依据,绩效考核周 期为每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 营业绩及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股权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中长期 专项奖金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参考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结 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组织结构调整情况及个人岗位变动等因素综合确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其中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 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支付与追索

第十一条 董事津贴由公司按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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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按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核评价 后发放。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代扣代缴下列款项,扣除后剩 余部分足额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三)国家政策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之 日起,调整或停发相关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退休之日起, 停发相关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追索扣回制度。薪酬追索 扣回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 响的;

(三)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 任的;

(四)绩效考核结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已获薪 酬发放依据不成立的;

(五)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当追索扣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上述触发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薪酬追索 扣回: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违规事实、损失金额 及责任认定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结合违规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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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扣减未支付薪酬的比例或金额,以及追回已 发放薪酬的范围和金额,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薪酬追索扣回的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综合管理中心协同相关中 心执行,向相关人员出具薪酬追索扣回通知书,明确执行依据、金额及支付期 限;

(四)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薪酬退还,逾期未履行的,公 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追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经离任或退休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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