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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Resource Energy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Jun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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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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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壕环境 证券代码:300332
债券简称:天壕转债 债券代码:123092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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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由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回购专户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 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授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 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80,200,859 股的 2.429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 性授予,不含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63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权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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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将依据本激励计划作以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31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 (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 责人。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 后分 3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20%、35%、45%。
七、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天壕环境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 助。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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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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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 明............................................................................................................. 1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及范围.............................................................. 8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与职务依据................................................ 8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8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9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9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9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0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16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6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8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8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20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20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2 第九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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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做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 天壕环境、本公司、公司 | 指 |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 人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计划引用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或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若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在尾数上存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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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与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 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无正在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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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在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则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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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与职务依据
一 (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1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 或其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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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户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80,200,859 股的 2.429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不含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 姓名 |
占授予权益 总数的比例 |
占草案公布时 总股本的比例 |
||
|---|---|---|---|---|
| 职务 | 获授数量(万股)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温雷筠 | 董事,总经理 | 100 | 4.6773% | 0.1136% |
| 张洪涛 | 副总经理 | 40 | 1.8709% | 0.0454% |
| 刘彦山 | 财务总监 | 40 | 1.8709% | 0.0454% |
| 汪芳敏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40 | 1.8709% | 0.0454%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27 人) |
1918 | 89.7100% | 2.1790% | |
| 合计(31人) | 2138 | 100% | 2.429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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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在授予 前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5%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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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的时间 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其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 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3 元,即在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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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19 元的 70%,为每股 3.63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03 元的 70%,为每股 3.52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开展授予安排: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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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 不得被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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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 限制性股票归属 期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净利润A | 净利润A | ||
|---|---|---|---|
| 属安排 | 应考核年度 | ||
| 归 | 对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年 | 2.00亿元 | 1.60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年 | 3.50亿元 | 2.80亿元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年 | 5.00亿元 | 4.00亿元 |
| 考核指标 | 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净利润A | A≥Am | X=100% | |
| An≤A<Am | X=A/Am | ||
| A<An | X=0 |
注: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 数划分为 4 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 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等级 | 特别优秀 | 优秀 | 中等 | 有待提高 |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则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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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在碳中和、碳达峰 的战略背景下,紧抓发展机遇期,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京津冀地区的天然气保供项 目神安线管道项目,该项目扩大了管网覆盖范围,打通了新的天然气气源供应的 渠道,有利于公司快速抢占天然气需求增量市场,并向城市综合供能领域延伸, 预计在考核年度中,公司净利润将有显著增长。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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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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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和授予价格,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 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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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之日起至归属完成之日之间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 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 (1)标的股价:5.16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 5.16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26.50%、26.41%、27.5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
-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410%、0.3552%、0.3907%(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一年、两年、 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当前,公司暂以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标的股价对该部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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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产生的费用应在计划实 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 2021 年 7 月初完成授予):
| 授予数量 (万股) |
预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2138 | 3895.44 | 824.91 | 1691.16 | 1012.70 | 366.6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摊销费用对有效期年内净利润有 所影响。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优化经营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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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或归属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 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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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 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 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 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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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 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继承人需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 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 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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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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