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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Resource Ener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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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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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5-089

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天壕环境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壕环境”)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西 藏瑞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1768 号)文件批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9,379,842 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0 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61.80 元,扣除需支付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9,999,961.80 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5BJA20047《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动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 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君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账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 0008 5741 0000 6548 220 ,截止 2015 年 8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239,999,961.8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买北京华盛新能投资有限公司100%股 权现金对价支付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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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 期存单或7 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规定的利率计算利 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甲方在到 期后应将本息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或 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 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 入专户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唐伟、康赞亮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 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即人民币 23,999,996.18 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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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在乙方所在地订立,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即2016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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