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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Resource Ener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14, 2021
55329_rns_2021-07-14_184d8893-60ac-423f-8a04-2e8fe96b2ac0.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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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63 元/股调整为3.62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7 月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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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7 月14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3.62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1 名激励对象授予2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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