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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Resource Ener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y 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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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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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3 年度)
|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壕节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 联系电话:(010)5931296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斌 | 联系电话:(010)5931292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及时审阅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公告文 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公司已基本建立各项内控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收集一次对账单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4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5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1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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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一、2013 年上半年现场检查 1、内部审计中心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后没有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整改情况:今后将出具独立的专项审计报 告。 2、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 开时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 情况、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口头汇报, 但无书面记录。内部审计部门每个季度向董 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但未有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报告的书面记录。 整改情况:今后将上述汇报作为会议议程并 保留独立书面汇报记录。 3、公司未具体明确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要求。 整改情况: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办公室档案 管理细则》。 4、公司尚未建立《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 制度》。 整改情况:公司制定了《对外报送信息管理 制度》。 5、公司目前尚未建立收发文登记薄。 整改情况:已经制定收发文登记薄,将以后 收到和发出的重要文件进行登记。 6、未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 明确对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进行 短线交易进行相应要求。 整改情况:公司已把“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等”的字样添加到董监高持股变 动制度中。 7、2012 年度公司发生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的重大事项,如对外投资、出 售资产、担保和定期报告等,虽建立了内幕 知情人名单,但均未与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 协议或约定保密责任,仅有事前的口头提 醒。 整改情况:已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
|---|---|---|
2
| 制度(2013 年7 月)。 8、公司未对董监高的股票交易进行定期核 查,仅依据深交所的通知来事后确认公司的 董监高不存在违规交易行为。 整改情况:公司定期(每月)和不定期(窗 口期前后)通过深交所核查是否存在董监高 的交易行为,并保留相关核查记录。 二、2013 年下半年现场检查 存在的问题: 经核查与访谈后发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合 规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重大信息的 传递和披露流程上符合相关规定,但在保密 情况上由于证券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协作 不够充分,在业务部门签署合同时未能与对 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责任。 整改情况: 已督促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需与对方签 订保密协议并告知保密义务。 |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6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3 年4 月17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股票交易规则与内幕交易防范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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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1、未具体明确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要求。 2、未建立《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 制度》。 3、公司尚未建立收发文登记薄。 4、需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中明确对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进行短线交易, 由此所得违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并及时披露的要求。 5、虽建立了内幕知情人名单,但均 未与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约 定保密责任,仅有事前的口头提醒。 6、公司未对董监高的股票交易进行 定期核查。 7、经核查与访谈后发现,公司已建 立了完善合规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在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 程上符合相关规定,但在保密情况 上由于证券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协 作不够充分,在业务部门签署合同 时未能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 保密责任。 |
1、建议公司制定《董事会 办公室档案管理细则》。 2、建议公司制定《对外报 送信息管理制度》。 3、建议公司建立收发文登 记薄。 4、建议公司把“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的 字样添加到董监高持股变 动制度中。 5、建议公司更新《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制定保密协议。 6、建议并督促公司定期(每 月)和不定期(窗口期前后) 通过深交所核查是否存在 董监高的交易行为,并保留 相关核查记录。 7、已督促业务部门在签订 合同时需与对方签订保密 协议并告知保密义务。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1、除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厂长离 任有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外,其他 专项审计的结果只在年度内部审计 报告中说明,未有独立出具的报告。 2、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董 事会召开时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本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等 重大事项的口头汇报,但无书面记 录。内部审计部门每个季度向董事 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但未有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的书面记录。 |
1、建议并督促公司内部审 计中心在以后对内部控制 重大领域如固定资产的管 理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对外担保情况、信息披 露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时,将 出具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 2、建议并督促公司今后将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听取 管理层汇报及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报告作为一项会 议议程并保留独立书面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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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记录。 | ||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不适用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 | ||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 ||
|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 ||
| 该部分股份。 | ||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祖锋、程炳乾、陈磊、史庆玺、 | ||
| 胡帆、邓群、张洪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 ||
|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
|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 ||
| 人员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程炳乾、陈磊、史庆玺、 | ||
| 胡帆、邓群、张洪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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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北京中诚信方圆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晋宇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力鼎财富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广州力鼎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新中泓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松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嘉顿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莱晨思特许 经营商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圆融智度投资有限公 司、刘骞、谢晓梅、白羽、侯海峰、曾慰、朱泽、秦弘、 彭琳琳、宋好青、徐晓东、吴琛珩、张彤、卢剑琴、李江 冰和胡波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
|---|---|---|
|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 控股股东德之宝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 诺》,承诺如下: “1、除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目前在中国境 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 天壕节能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作为天壕节能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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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于业务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公司承诺作为天壕节能控股股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 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接参与任何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活动。 4、本公司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天壕节能承担法律 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声明及承诺》,承诺如下: “1、除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 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天壕 节能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作为天壕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业务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人承诺作为天壕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 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接参与任何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活动。 4、本人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天壕节能承担法律责 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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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德之宝于 2011 年1 月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承诺: “一、本次上市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天壕节能及其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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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天壕节能章程相抵 触的前提下,若有与天壕节能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 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壕节能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在交易时确保按公平、公开的市场 原则进行,不通过与天壕节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天壕节能和天壕节能 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在作为天壕节能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不滥用控股股 东的权利侵占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 如在作为天壕节能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占 用天壕节能资金、资产的,本公司承诺将承担相关清偿及 赔偿责任,对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天壕节能股份实行 “占用即冻结”机制,凡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的资金、 资产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同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于2011 年1 月出具了 《关于规范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声明 与承诺》,承诺: “一、本次上市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天壕节能及其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天壕节能章程相抵 触的前提下,若有与天壕节能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 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壕节能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在交易时确保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 则进行,不通过与天壕节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 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天壕节能和天壕节能其 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在作为天壕节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以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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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不滥用实际控 制人的权利侵占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 如在作为天壕节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违反本承诺占 用天壕节能资金、资产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关清偿及赔 偿责任,对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天壕节能股份实行“占 用即冻结”机制,凡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的资金、资产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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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相关股东不谋求控制的承诺 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刘骞及其关联方 分别联合签署承诺函,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除关联方 外不会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亦不谋求控制或与其他股 东联合控制公司。北京中诚信方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签署承诺函,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会与公司其 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亦不谋求控制或与其他股 东联合控制公司。 |
是 | 不适用 |
| 5.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其他承诺 针对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承诺, 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天壕节能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 或天壕节能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 接损失),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作涛先生将对天壕 节能进行全额补偿。 针对公司合作方贵州水泥厂改制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承诺, 因贵州水泥厂改制而导致其不能正常履行《纯低温余热发 电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相关义务而给天壕 节能对其子公司贵州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造成任何 损失,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作涛先生将对天壕节 能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补偿。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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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激励承诺 自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撤销之日起6 个月内 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7、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自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暨股票复牌之日起6 个月内不再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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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3 年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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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伟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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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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