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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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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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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 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 关文件归档保存。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见附件)。
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分、子公司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或暂缓事项报告审批表
| 报告人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
|---|---|---|---|---|---|
| 所在部门/单位 | |||||
| 暂缓/豁免事项 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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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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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事项 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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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已书面保密 承诺 |
□是 □否 | ||||
| 申请部门(公司) 负责人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 董事会秘书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 董事长审批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