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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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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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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 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 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 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 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 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 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由董事长审批执行。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披露义务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 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 资。

第九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 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 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 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 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 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 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责证券 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 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 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 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

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 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 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 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 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 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