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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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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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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0 号)核准,通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了人民币普通股350,262,697 股新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99.87 元人民币,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32,400,000.00 元,实际募集的资金净额人民币1,967,599,999.87 元。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 信验[2016]4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截止2018 年4 月25 日,公司 已按照2015 年11 月24 日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共136,410.34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67,193.13 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 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世纪城 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开户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 年4 月25 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 | 备注 |
|---|---|---|---|---|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 天府支行 |
951006010002779009 | 358,797,448.25 | 人民币 |
| 2 | 平安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 15000091418574 | 111,285,884.59 | 人民币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铁道路支行 |
51050188083600001718 | 175,802,669.15 | 人民币 |
| 4 |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 697735768 | 26,045,338.18 | |
| 5 | 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 | 951005010002900150 | 0 | 人民币 |
| 6 | 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 | 951002010002900153 | 0 | 美元 |
| 7 | 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 | 951000010002900155 | 0 | 欧元 |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资金管理及调拨需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对应的子公司通威太阳能(成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或“乙 方”)新增募集资金专户。2018 年4 月24 日,甲方、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 得用作其他用途。 | ||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项用途 |
| 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 | 951005010002900150 | 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年产3.2GW 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项目 |
| 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 | 951002010002900153 | 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年产3.2GW 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项目 |
| 中国邮储银行直属支行 | 951000010002900155 | 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年产3.2GW 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项目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钟伟、李普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