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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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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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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137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通威集团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54 号)核准,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 名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98,338,870 股新股,每股面 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2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2,999,999,997.40 元人民币,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400,000.00 元(含税), 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978,599,997.40 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16]134 号《验 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21,000,000.00 元后的余额 2,978,999,997.40 元已于2016 年12 月23 日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 的子公司(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市世纪城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丙方)于2016年12月26日分别签 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 年12 月26 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1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 22-900901040000739 2,978,999,997.40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世纪城支行 951004010001928963 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 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项用途
1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 22-900901040000739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合肥通威二期2.3GW 高效晶硅电池片项目及补充合肥通威流动资金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世纪城支行 951004010001928963 合肥通威二期2.3GW 高效晶硅电池片项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钟伟、李普海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