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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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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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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438 ( A 股 )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A 股)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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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交 易对方 |
通威新能源 |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
|---|---|---|
| 永祥股份 |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 |
| 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
| 杭州涌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北京星长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上海金象富厚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上海洪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 ||
| 宁波新俊逸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宁波泓源合一股权股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乐山川永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 江阴市全顺汽车有限公司 | ||
| 成都信德投资有限公司 | ||
| 四川盛远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唐光跃等29位自然人 | ||
| 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 待定 |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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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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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3 公司声明 ................................................................................................................ 5 交易对方声明 ........................................................................................................ 6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 7 重大事项提示 ........................................................................................................ 8 重大风险提示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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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通威 股份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
| 本次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
| 本预案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 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出让方/ 协议对方 |
指 | 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等17名法人及唐光跃等29名 自然人 |
|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星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的关于收购四川永祥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的关于收购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之《附条 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指 | 通威股份与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签署的《通威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 协议双方 | 指 | 标的资产股东和通威股份 |
| 业绩承诺方 | 指 | 通威集团、巨星集团 |
| 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标的 公司/交易标的 |
指 | 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四川永祥股份有 限公司99.9999%股权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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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预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4年12月31日 |
|---|---|---|
| 通威集团 | 指 |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
| 巨星集团 | 指 | 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金杜律师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审计机构/四川华信 | 指 |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 | 指 | 中联集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重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
| 《准则第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 |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能源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局 |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说明:本预案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 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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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除特别注明外,本预案中所使用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评估。与本次资 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 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 结果以及经审核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数据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资产重组相 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 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 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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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等 17 名法人及唐光 跃等 29 名自然人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通威股份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通威股份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通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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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主办人伍忠良、王青松,协办人李普海;金杜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刘荣、刘浒;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经办人冯渊、何寿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周良、崔兵凯均已 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保证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相关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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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涵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方案为通威股份拟向通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通威新能源 100%股权,向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等 17 名法人及唐光跃等 29 名自然人发行股 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永祥股份 1,029,280,080 股,占比 99.9999%,即本次交易完 成后,通威股份将持有通威新能源 100%股权,持有永祥股份 1,029,280,080 股, 占比 99.9999%,成都信德持有永祥股份 1,000 股,占比 0.0001%。本次交易完成 前后标的资产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股东名称 | 通威新能源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 通威新能源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 通威新能源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 通威新能源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通威集团 | 5,000.00 | 100.00% | - | - |
| 通威股份 | - | - | 5,000.00 | 100.00% |
| 总股本 | 5,000.00 | 100.00% | 5,000.00 | 100.00% |
| 股东名称 | 永祥股份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通威集团 | 36,507.4791 | 35.47% | - | - |
| 成都信德 | 160.00 | 0.16% | 0.10 | 0.0001% |
| 通威股份 | - | - | 102,928.008 | 99.9999% |
| 其他股东 | 66,260.6289 | 64.38% | - | - |
| 总股本 | 102,928.108 | 100.00% | 102,928.108 | 100.00% |
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计划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 20 亿元,募集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用于 标的资产通威新能源所属的 “渔光一体”、“农光互补”、“农户屋顶电站” 等各类光伏发电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标的资产营运资金和支付本次交易的 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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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 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发行前后,通威集团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汉元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二、标的资产的预计交易价格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预评估。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通威新能源刚成立,其注册资本于 2015 年 3 月全 部到位,2014 年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预估值都按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计算。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永祥股份净资产账面值(模拟报表合并口径,未 经审计)为 178,665.08 万元。根据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预估结果,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预评估基准日,永祥股份 100%股权预估值为 200,000 万 元,预估增值率 11.94%。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预评估基准 日净资产账 面价值(母 公司) |
||||||
|---|---|---|---|---|---|---|
| 预评估基准日 | ||||||
| 预评估基准 | 增值率 | |||||
| 标的资产 | 净资产账面价 | 预评估值 | 增值额 | |||
| 日 | (%) | |||||
| 值(合并报表) | ||||||
| 通威新能源 | 2014.12.31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 | - |
| 永祥股份 | 217,220.29 | 178,665.08 | 200,000.00 | 21,334.92 | 11.94% |
本预案中标的资产相关数据尚未经审计和评估,与最终审计、评估的结果可 能存有一定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具体评估值最终将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通威新能源 100%股权、永祥股份 99.9999%股权,根据 本公司经审计的 2014 年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 2014 年合 并财务报表数据(模拟报表合并口径,未经审计)以及预估交易作价情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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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计算指标及占比情况如下:
| 项目 | 本公司 | 标的公司 | 标的公司 | 标的公司 | 标的公司 | 财务指标 占比 |
|---|---|---|---|---|---|---|
| 通威新能源 | 永祥股份 | 合计 | 预估作价 | |||
| 资产总额(万元) | 617,929.07 | 5,000.00 | 483,664.25 | 488,664.25 | 204,999.81 | 79.08% |
| 净资产额(万元) | 232,934.60 | 5,000.00 | 178,665.08 | 183,665.08 | 204,999.81 | 88.01% |
| 营业收入(万元) | 1,540,893.06 | - | 84,758.76 | 84,758.76 | 5.50% |
注 1:在计算财务指标占比时,上市公司净资产额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永祥股份 的资产总额为标的资产 2014 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合计数,净资产额指标根据《重组办 法》的相关规定,以本次交易的预估作价 204,999.81 万元为依据。
注 2:通威新能源于 2014 年 12 月成立,相应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于 2015 年 3 月到位, 2014 年末无相应财务数据,其 2014 年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预估值都按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计算。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通威集团、巨星集团等 17 名法人及唐光跃等 29 名自然人, 其中通威集团、乐山川永、成都信德、禚玉娇、陈星宇与通威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公司 2014 年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通威新能源和永祥股份 2014 年合并 财务报表数据以及预估收购价格情况,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总资产合计占公司 总资产的 79.08%,未达到 100%。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1,710.9632 万股,通威集团持有公司 57.35%的 股份,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汉元。本次发行后,通威集 团持股比例不低于 43.7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汉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综上所述,通威新能源、永祥股份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总资产的 10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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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 壳上市。
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要情况
(一)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通威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通威新能源 100% 股权、永祥股份 99.9999%股权。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起连续停牌。经计算,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 单位:元/股 | ||
|---|---|---|
|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 前20个交易日 | 10.13 | 9.12 |
| 前60个交易日 | 9.80 | 8.82 |
| 前120个交易日 | 9.82 | 8.84 |
(二)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三)发行价格
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本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 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 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8.84 元/股,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可选择的 3 个基准日定价依据中,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为 8.84 元/ 股,处于中间值,以此价格作为发行价格有利于兼顾公司股东与标的资产股东各 方之间的利益,且不会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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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此外,前 120 个交易日的均价较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和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参 考时间区间更长,受股价短期波动影响更小,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更有利 于保障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可靠性。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约为 23,190.0232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最终股票发行数量根据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 及发行价格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价格调整方案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 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 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K+N)
(六)股份锁定安排
1、通威集团、成都信德的股份锁定
通威集团、成都信德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通威股份本次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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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通威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 次交易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 通威集团、成都信德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通威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江阴市全顺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
全顺汽车以 2013 年取得的 500 万股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 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
若全顺汽车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350 万股股份(2014 年 8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 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 算),则全顺汽车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 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 全顺汽车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350 万股股份(2014 年 8 月取 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全顺汽车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 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3、周斌的股份锁定
周斌以 2014 年 4 月取得的 30 万股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 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
若周斌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50 万股股份(2014 年 11 月 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 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 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 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周斌对用于 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50 万股股份(2014 年 11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 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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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不转让。
4、段雍、李艳的股份锁定
若段雍、李艳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11 月 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 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 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 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段雍、李艳 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11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 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
5、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的股份锁定
若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 (2014 年 12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 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 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 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若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12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 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6、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新俊逸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金象富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洪鑫源实业有 限公司、宁波泓源合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敬仁、孙德越、唐红 军、彭辉的股份锁定
上述股东以 2011 年取得的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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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若上述股东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8 月取得) 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 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 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 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上述股东对用于认 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8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足 12 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 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7、其他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
其他交易对方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通威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七、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配套融资规模及发行数量
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计划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同时,拟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1,929.8246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20 亿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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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即 9.12 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法相同。最终发 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四)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
(五)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 亿元,拟用于标的资产通威新能源所属的 “渔 光一体”、“农光互补”、“农户屋顶电站”等各类光伏发电项目、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标的资产营运资金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交易税费。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通威新能源 100%股权、永祥股份 99.9999%股权的 评估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取值。
(一)业绩承诺
根据重组相关法规规定,该种评估方法下,永祥股份的股东无需对永祥股份 的经营业绩做出承诺。但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通威集团和巨星集 团仍与本公司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通威集团、巨星集团向通威股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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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诺:
1、永祥股份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载的净利润预测数。
2、同时,通威集团和巨星集团承诺:①永祥股份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 低于 9,000 万元;②永祥股份 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1,000 万元;③永祥股份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 不低于 63,000 万元。其中上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为永祥股份经审计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截止当期期末的净利润累计数。
(二)通威集团和巨星集团补偿义务
如永祥股份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通威集团和巨星集团负责向通威 股份以现金方式补偿。
(三)低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
如永祥股份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通威集团和巨星集团负责向通威 股份以现金方式补偿。
本次交易利润补偿期内(2015 年、2016 年、2017 年),通威股份与通威集 团和巨星集团共同委托负责通威股份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通威股份 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就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永祥股份的实际净利润金额 与上述承诺净利润金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盈利专项审核意见。累计净 利润差额以盈利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按协议规定确定利润补偿期(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内永祥股份的实 际净利润金额与承诺净利润金额之间的差额后,如出现实际净利润金额低于承诺 净利润金额的情形,则通威股份在盈利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向通威 集团和巨星集团发出书面通知(含公告及其他合法方式),通威集团和巨星集团 应在通威股份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包括银行转账)一次 性向通威股份支付当年实际补偿款。
当年实际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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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 数)*通威股份本次收购永祥股份的标的股权的比例
当年实际补偿款=补偿款-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的总额
若当年实际补偿款小于零,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通威集团按照 69%的比例计算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巨星集团按照 31% 的比例计算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
九、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2015 年 5 月 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
1、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经审计、评估确认后,本公司董事会再次召
-
开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
2、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
4、经商务部反垄断局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十、本次重组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内容 |
|---|---|---|
| 通威股份 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信息披露 真实、准 确、完整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 将暂停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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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
||
|---|---|---|
| 合法合规 及诚信 |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诚信情 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
| 交易对方 | 信息披露 真实、准 确、完整 |
及时向通威股份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通威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通威股份拥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通威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合法合规 及诚信 |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
| 锁定期 | 1、通威集团、成都信德的股份锁定 通威集团、成都信德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通 威股份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通威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通威集团、成都信德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通 威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江阴市全顺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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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全顺汽车以 2013 年取得的 500 万股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 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若全顺汽车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350 万股股 份(2014 年 8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 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 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全顺汽车拥有的该部分 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 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全顺汽 车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350 万股股份(2014 年 8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全顺汽车拥有的该部 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 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永祥股 份永祥股份永祥股份永祥股份永祥股份永祥股份永祥股份永祥股份 永祥股份永祥股份
3、周斌的股份锁定
周斌以 2014 年 4 月取得的 30 万股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 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若周斌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50 万股股份
(2014 年 11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 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 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 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 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周斌对用于认 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 50 万股股份(2014 年 11 月取得)持 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 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 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4、段雍、李艳的股份锁定
若段雍、李艳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11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 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 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 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 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段雍、李艳对用于认 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 11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 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5、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的股份锁定
若徐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 股份的股份(2014 年 12 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 (以其取得该部分永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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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 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 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徐 文新、徐晓、四川盛远泰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 份(2014年12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拥 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 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 6、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 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新俊逸陆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象富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皖江(芜湖) 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洪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 泓源合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敬仁、孙德越、唐红 军、彭辉的股份锁定 上述股东以2011年取得的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 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 若上述股东对用于认购通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 年8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其取得该部分永 祥股份股权之日至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 行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间计算),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 购取得的通威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 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上述股东对用于认购通 威股份股票的永祥股份的股份(2014年8月取得)持续拥有权益的 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拥有的该部分永祥股份股份认购取得的通威 股份的股票自通威股份本次购买永祥股份股权而发行的股票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7、其他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 其他交易对方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通威股份的锁定期为 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
||
|---|---|---|
| 刘汉元及 通威集团 |
避免同业 竞争和规 范关联交 易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目标公司(指永祥股份和通威新能 源)外,本人及通威集团未投资于任何与目标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除目标公司外,本人及通威集 团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通 威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人、通威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目 标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 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目标公司现有业务及产 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目标公司发生任何形 式的同业竞争。 对于通威集团目前持有的从事或拟从事太阳能电池片业务的通 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成 都)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安微)有限公司,在该等公司资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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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量、盈利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利于提升通威股份每股收益等财务 指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注入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及通威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 成之日起五年内,启动将该等公司股权注入通威股份的工作。 本人、通威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通威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 或减少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 在的关联交易,将与目标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威股 份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通威股份及其子 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通威股份及其子公司 利益的行为;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通威股份章程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和通威集团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通威 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通威股份或目标公司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和通威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标的资产 36 个月内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1 年 10 月 17 日,永祥股份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 股份”)签署《吸收合并协议》,拟反向收购远东股份实现借壳上市,并经远东 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因光伏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多晶硅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市场行情不乐观,永祥股份业绩出现大 幅下滑,已不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前次重组于 2012 年 7 月终止。 永祥股份前次终止重组的原因系光伏行业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多晶硅价格大 幅下跌,导致永祥股份业绩出现亏损,2014 年以来,随着我国将发展光伏新能 源行业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光伏行业发展,使得光 伏行业迎来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同时永祥股份四氯化硅冷氢化等综合节能降耗 技改于 2015 年初完成,生产成本大幅下降,达到业内领先水平,盈利能力大幅 提升,通威集团和巨星集团承诺其 2015 至 2017 三年利润合计不低于不低于 6.3 亿元,未来盈利能力较强,前次终止重组的相关情形已消除。
十二、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通威股份已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 13:00 起连续停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预案并公告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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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后,本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股票停复牌事宜。
十三、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已声明保证重组预案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本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 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及其摘要。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数据及经 审核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数据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 予以披露。本预案披露的相关数据可能与最终的评估、审核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 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投资者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 重组预案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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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2015 年 5 月 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或核准如下:
1、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经审计、评估确认后,本公司董事会再次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4、经商务部反垄断局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授权、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本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或股票异常交易,本次 交易可能因相关方涉嫌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而致使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本次交易存在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后 6 个月内无法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从而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
同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若相关事项无法按 时完成,或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业绩大幅下滑,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
三、交易标的权属风险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除永 祥股份股东通威集团将其持有的永祥股份 21,680 万股股权质押给中国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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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巨星集团将其持有的永祥股份 5,000 万股股权质押给通 威集团外,拟转让的股权之上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且截止本预案签署日,通威集团、巨星集团已分别出具承诺,将于 2015 年 5 月 31 日前解除该等股权质押。
但如果未来,交易标的的权属出现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 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会对此次交易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和风险。
四、交易标的财务数据使用及资产估值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标的资产为通威新能源 100%股权、永祥股份 99.9999% 股权。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通威新能源刚成立,其注册资本于 2015 年 3 月全 部到位,2014 年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预估值都按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计算。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永祥股份净资产账面值(模拟报表合并口径,未 经审计)为 178,665.08 万元。根据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预估结果,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预评估基准日,预估值为 200,000 万元,预估增值率 11.94%。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预评估基准 日净资产账 面价值(母 公司) |
||||||
|---|---|---|---|---|---|---|
| 预评估基准日 | ||||||
| 预评估基准 | 增值率 | |||||
| 标的资产 | 净资产账面价 | 预评估值 | 增值额 | |||
| 日 | (%) | |||||
| 值(合并报表) | ||||||
| 通威新能源 | 2014.12.31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 | - |
| 永祥股份 | 217,220.29 | 178,665.08 | 200,000.00 | 21,334.92 | 11.94% |
本预案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业绩描述及标的资产的预估值谨供投资 者参考之用,最终的数据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存在与目前披露数据出现差异的风险。标的公司 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数据将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重组报告书 草案)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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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的公司的相关风险
(一)政策风险
光伏行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行业,政策扶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 业的景气程度。由于现阶段光伏发电的成本仍然高于常规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 收益还是依赖于光伏电站建成后首次并网发电时国家对光伏上网电价的补贴力 度。因此政策对光伏行业的发展和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影响较大。
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国家正大力扶持光伏电站的建设,从而 也间接带动了上游多晶硅和中游光伏组件行业逐步回暖,但如果相关政策在未来 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二)行业风险
随着我国太阳能光伏企业的产销量不断扩大,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欧美等 国出于保护本国光伏产业的目的,对我国光伏企业提起“双反”调查,并对我国 出口的光伏产品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同时,随着前些年我 国对光伏产业链上游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张,大量组件库存难以在短期内消化,部 分光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随着国内政策趋好、前期投资的逐渐消化和国际市场 逐步回暖,光伏行业经历洗礼后迎来了更好的发展机遇。虽然光伏发电行业持续 利好,间接带动了上游多晶硅和中游光伏组件行业逐步回暖,与此同时,标的资 产永祥股份四氯化硅冷氢化等综合节能降耗技改完成后生产成本得以大幅下降, 极大提高了多晶硅产出的经济性。但在光伏行业整体产生波动时,如上市公司无 法针对行业供求状况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客户集中的风险
2013 年、2014 年永祥股份前 5 名客户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7.02%和 24.76%,存在对主要客户依赖的风险,特别是公司多晶硅技改完成后, 根据通威集团整体光伏产业链战略规划,永祥股份所产多晶硅将有 50%左右销售 给合肥通威,虽然该安排能有效发挥全产业链优势,降低公司的销售成本和风险, 但在合肥通威完成注入通威股份之前,其仍存在一定的客户集中风险。一方面, 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导致其对客户的议价能力较低;另一方面,若标的公司主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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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流失,而又没有足够的新增客户补充,永祥股份营业收入将出现下滑,从而对 标的公司预测期收入和净利润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四)光伏发电弃光限电风险
我国部分光伏电站建设地区存在地区电网输送能力有限、当地用电负荷不足 等情况,导致光伏电站未能满负荷运行,即弃光限电。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建 设的地面光伏电站均未配备储能设备,所发电能需并入电网以实现经济效益。项 目建成后如因并网消纳瓶颈导致弃光限电,将影响项目盈利情况。近期,国家能 源局等主管机关已在各种政策文件中要求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在更大范围内 优化协调电量平衡方案,提升消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同时,项目选址区域经过严 格的论证过程,建设地址配套电网设施完善,用电负荷大,从而降低了地面光伏 发电弃光限电的风险。
六、业务整合与协同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通威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永祥股份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属于农林牧渔行业下属的饲料行 业,标的公司业务属于光伏行业,两种业务虽存在一定区别,但标的公司通威新 能源拟通过在渔塘、土地等农业资源上建光伏电站,使光伏电站与高效种植养殖 相结合,形成“上可光伏发电,下可蓄水养鱼(或者农业种植)”的“渔光一体” (或“农光互补”)新型商业模式,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具有生态、节 能、性价比高等优点,对地区综合发展绿色农业和绿色能源产业将起到积极示范 作用,从而可以间接带动标的公司永祥股份多晶硅的产能消化,也符合上市公司 未来“渔光一体”、“农光互补”、“农户屋顶电站”等将农业资源与光伏资源 有机结合的发展战略。但上市公司在对标的公司业务整合和协同升级时,在组织 设置、管理团队磨合、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公司带来一定的 挑战,给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带来一定风险。
七、业绩周期性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增加多晶硅、氯碱化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及 下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均受经济发展周期的影响。标的资产永祥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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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核心竞争优势主要在多晶硅的生产和研发,标的资产永祥股份的主要盈利来源为 多晶硅销售。未来,多晶硅等产品价格波动,将使上市公司业绩将呈现周期性波 动。
多晶硅行业与下游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较大相关性,同时受世界各国能源规 划发展政策的影响较大。受到下游太阳能电池市场需求和新增多晶硅产能增加的 供给这两大因素的影响,多晶硅行业呈现周期性波动特征,表现于多晶硅价格的 大幅度波动。长期来看,全球太阳能电池市场需求潜力巨大,长期属于供不应求, 行业仍处于成长期,但短期来看,供给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呈现相对过剩,多晶硅 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 15-18 个月,当新增产能远超过当前需求时,就表现为多 晶硅价格的下跌。2007 年底多晶硅价格曾超过 400 美元/公斤,自从 2008 年金融 危机以来,多晶硅价格呈现下跌趋势,2013 年 6 月国内多晶硅价格最低到人民 币 120 元/公斤。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太阳能的持续的政策支持,太阳能光伏产 业逐渐复苏,多晶硅产品价格逐步企稳。但未来影响光伏行业变化因素仍有很多, 如市场需求增长出现滞涨或下跌,则可能对多晶硅价格造成不利影响,使其利润 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八、业绩承诺不能达标的风险
为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在正式盈利预测报告出具前,由交易对手通 威集团和巨星集团就永祥股份的未来业绩做出如下最低承诺:(1)永祥股份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2)永祥股份 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累 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1,000 万元;(3)永祥股份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63,000 万元。上述承诺和公司的盈利预测无关, 系为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而由交易对手作出的最低业绩保证,最终能否实 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永祥股份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永祥股份 在承诺期内存在实际净利润达不到上述承诺的风险。
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失败的风险
以初步确定的交易价格约 20.5 亿元计算,公司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 亿元,用于通威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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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司流动资金、永祥股份营运资金和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 资者预期的影响,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引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 失败。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 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收购交易标的的资金需求和支付交易费用。若公司 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将给公司带来一定 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如果债务融资等其他融资形式的资金成本高于本次股权 配套融资,则可能会削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增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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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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