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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Feb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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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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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以下简称“金杜”) 指派律师出席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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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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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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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8 年2 月5 日公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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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08 年2 月5 日公告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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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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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2月5日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金杜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参加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 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截止2008 年2 月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数56,072,265 股,占公司总股本8.16%;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 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