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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WEI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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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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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金杜”)指派刘显律师出席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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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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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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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6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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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07 年4 月10 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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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07 年4 月10 日公告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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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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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7 年4 月10 日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帐户登 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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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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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07 年4 月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8 人,代表股数 200,511,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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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