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ONGWEI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Apr 25, 2006
56729_rns_2006-04-25_6b847b5a-7568-4883-83db-cf4bc4fac2df.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金杜”)指派刘显律师出席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
1、《公司章程》;
-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3、公司2005 年度报告;
-
4、公司2006 年3 月21 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
5、公司2006 年3 月21 日公告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
6、公司2006 年4 月15 日公告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5 年年度股
-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
8、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6 年3 月21 日和2006 年4 月1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 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帐 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截止2006 年4 月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0 人,代表股数 102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7%;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公司股东通威集团有限公司(截止提交临时提案日,通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55.06%的股权)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全 面修订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于全面修订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公告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