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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kun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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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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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桐昆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 | 魏忠伟、王明希 | 上市公司代码 | 601233 |
| 报告年度 | 2020年 | 报告日期 | 2021年4月16日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出具的《关于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32 号)核准,桐 昆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开发行了 3,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 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2,328.3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77,671.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8〕428 号)。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度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用完,相关募投项目已结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出具的《关于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 号)核准,桐昆股 份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开发行了 2,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1,424.43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28,575.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32 号)。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账户余额为 33,657.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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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 为桐昆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 容如下: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 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 |
|---|---|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 定相应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桐昆股份保持密切的日常 沟通,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 2020 年12 月21 日至12 月25 日对桐 昆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未发 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情况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的情况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 违背承诺的情况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 |
桐昆股份执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关法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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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桐昆股份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 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桐昆股份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经核查,桐 昆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桐 昆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签署 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 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在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现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 承诺事项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不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存在需要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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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未发 生该等情况 |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对 桐昆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 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未发 生该等情况 |
|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源的制度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内控制度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桐昆股份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
桐昆股份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事项 |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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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桐昆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对于桐昆股份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关联交易事项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桐昆股份的 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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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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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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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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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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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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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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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桐昆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桐昆股份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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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桐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忠伟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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