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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hua Grape Wine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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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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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1-01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 9.90%。

  • 公司目前存在违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现实际控制 人尹兵、控股股东吉祥嘉德,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采 取了积极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若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不如预期,本次股权 激励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

公司基本情况

  • 1、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01年01月15日起于上

  •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公司名称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28号
主营业务 果露酒、葡萄酒制造、销售;土特产品收购、加工;
物资运输等。

2、近三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资产合计 114,313.36 119,971.74 111,686.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66,204.79 69,336.26 68,916.48

1

合计
营业收入 97,600.19 102,665.02 94,134.6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3,131.47 419.78 606.37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4,159.54 336.06 742.17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0800 0.0100 0.02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归属于本公司
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14 0.49 1.08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由5名董事构成:尹红、何为民、陈守东、 孙立荣、孟庆凯,其中:陈守东、孙立荣、孟庆凯3人为独立董事。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由3名监事构成:李长太、王荣杰、傅德 武,其中傅德武为职工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田雷、国凤华、孟祥春、洪恩杰。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实施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 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9.90%。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和《通化 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 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2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 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 包括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聘任的董事及高管。

2包括截止本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经相关交易安排后持股5%以上的新增股东,下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 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姓名 职位 获授的权益数量
(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公告时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1 孟祥春 副总经理 20 0.51% 0.05%
2 国凤华 副总经理 30 0.76% 0.08%
3 田雷 副总经理 30 0.76% 0.08%
4 洪恩杰 董事会秘书 15 0.38% 0.04%
5 常斌 董事兼总经理
370 9.34% 0.93%
6 贾旭 财务总监
370 9.34% 0.93%
其他核心员工23人 3,125 78.91% 7.81%
合计(29人) 3,960 100% 9.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2、纳入本激励计划激励范围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激励对象在购买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补选王军先生、常斌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常斌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该议案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 议案》,同意聘请常斌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聘任贾旭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1.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4

(一)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2.30元的50%,为每股1.15元;

(二)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2元的50%,为每股1.06 元;

(三)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每股1.6551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6元/股。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一)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 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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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 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 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三)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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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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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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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值为基数,202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20%(含本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值为基数,202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5%(含本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值为基数,202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45%(含本数)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考核要求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 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象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 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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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公司持续稳定的 收入,其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反映了未来可分配利润的增 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 标。公司以过往业绩水平为基础,并结合公司对于宏观环境和自身所处发展阶 段的判断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设 定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增长目标,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预期等 因素,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奋发拼搏、激发激励对象的工 作热情和动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是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有一定的约束性,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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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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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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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 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 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 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12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相关协

  • 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 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60日内)。

  •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13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 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条件,公司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及其它税费。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 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 5、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 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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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本草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本 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 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之日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 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相关 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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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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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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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员工,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则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 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 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 留在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向激励对象追溯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收益的 权利。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情况离开公司,自 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 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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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1 、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每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标的股票,在其对应等待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 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 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 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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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

假设公司2021年3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为2.30元(暂参 考本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最后以实际授予日均价为准),基于市场价 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为0.64元。公司首次授予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2,534.40 万元,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 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据预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
2021 2022 2023 2024
2,534.40 1235.52 887.04 348.48 63.36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 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 净资产。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 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 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 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 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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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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