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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DING INTERCONNECTION INFORMATION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7
Apr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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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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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舒 华 英)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6年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 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6年的工作情况简要 汇报如下:
一、2016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及投票情况
2016年,本人亲自或委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义务。2016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 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2016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 召开董事 会次数 |
召开股东大 会次数 |
||||||
|---|---|---|---|---|---|---|---|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14 次) | 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4 次) | ||||||
| 14 | 亲自 出席 |
委托 出席 |
4 | 亲自 出席 |
委托 出席 |
||
| 缺席 | 缺席 | ||||||
| 13 | 1 | 0 | 0 | 4 | 0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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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了独立意见。
1、2016年1月11日,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发起设立苏州通鼎顺融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起设立通鼎顺融并购基金,目的在于将公司对于所在行业的深入 理解及判断与顺融资本专业团队在TMT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投资能力有效结 合,充分利用通鼎顺融并购基金平台,推动公司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 融合,实现产业升级,实现公司健康、持续成长和价值创造。
通鼎顺融并购基金的管理人主要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投资经 验及完整的投资决策体系,本次投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投资项目,配置相关 资源,提高投资收益率,规避投资风险,推动公司积极稳健地并购整合及外延式 扩张。
本次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 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钱慧芳、宋军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以1.50亿元自有资金发起设立苏州通鼎顺融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并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 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2)关于聘任宋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宋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及身体状况,判定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 现宋军先生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名,聘任宋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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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宋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2、2016年2月4日,关于公司撤回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等事项的 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首次公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 了较大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和融资时机等因素,经审慎考虑,公司拟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该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1%股权,本次收购构 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取得本人事先认可,并且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议程及表决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95.86%股权,本次收购构 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取得本人事先认可,并且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议程及表决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6年3月24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1)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5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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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 需要,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 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 (3)关于公司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通鼎宽带与通鼎集团2016 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不超过4,000 万元,不存在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且此类交易将逐步减少,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征得我们认可,我们对该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
-
(4)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拟开展套期保
-
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 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 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建立了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公司所制定的风险 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①2015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融资提 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截至期末,已使用额度为12,000万元。除此之外, 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子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12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②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 (6)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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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提出的,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 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4、2016年6月7日,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2)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审议本次交 易而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15.61元/股的90%,即14.05元/股,经除息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价格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4.03元/股,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而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4.80元/股的90%,即不低于13.32元/股,经除息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价格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3.3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拟购 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拟以评估值为基础作为定价依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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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方案、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方案及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相 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公司已在《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6)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陈海滨等6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百卓网络100%股权和盛建勤等4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微能科技100%股权。以 上交易对方合法、完整地持有该等股权,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等情形。百 卓网络和微能科技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7)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行业资源,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5、2016年6月7日,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第十三章“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国东、孙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原 激励对象李国东、孙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56,000 股全部回 购注销,依据《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对回购价格确定方式的约定,回购总金额为238,000 元。
(2)因公司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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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17,040.52 万元,较2012 年度减少1.42%,未达到首期激励股份第三次解锁 条件,同意公司回购108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117,500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依据《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对回购价格确定方式的约定,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108 名激 励对象合计支付回购款10,858,750.00 元。
我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6、2016年7月27日,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我们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 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20,0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子 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3)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6年上半年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 (4)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九年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该所在从事审计工作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 (5)关于公司追溯调整2016年半年度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
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股权收购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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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6年半年度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 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本次追溯调整。
(6)关于聘任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宋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及身体状况,判定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 现宋军先生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名,聘任宋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宋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7、2016年9月8日,关于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 《关于聘任王则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2)经会前认真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则 斌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和社会兼职的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具备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同意提名王则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2016年10月17日,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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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①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②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而召开的第三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7.12元/股的90%,即15.41元/股,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而召开的第三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7.8元/股的90%,即不低于16.02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③本次交易方案及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 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④公司已在《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 示。
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陈海滨等6名股东合计持 有的百卓网络100%股权。以上交易对方合法、完整地持有该等股权,不存在禁止 转让、限制转让等情形。百卓网络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⑦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行业资源,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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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①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公司聘请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 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③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最终选择了以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 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④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 为基础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 关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安排。
9、2016年10月21日,关于对公司追溯调整2016年第三季度报表期初数及上 年同期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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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实施股权收购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2016年第 三季度报表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 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 追溯调整。
10、2016年12月15日,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1)公司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前已将《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报告书(一次反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陈海滨、崔泽鹏、宋禹、陈裕珍、刘美学、深 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事项通知了我们, 提供了相关议案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已事先认可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交易报告书(一次反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陈海滨、崔泽 鹏、宋禹、陈裕珍、刘美学、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文件的 规定。
(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交易报告书(一次反馈修订稿)》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308号)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要求,对《通鼎互联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进行了相应修订后的文本,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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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2016 年度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2、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目前公司已经按照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已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 控体系。
3、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 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 决权;并仔细听取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审阅有关资料,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在此基础上,对 有关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 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有效地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
4、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主动认真学习了独立董事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 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 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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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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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3、不存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2016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2017年经营计划的介绍。
2017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深入对公司生产经营各项情况的了解, 以便更好地起到监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使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
五、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独立董事:舒华英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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