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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DING INTERCONNECTION INFORMAT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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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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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 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 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等。对内投资 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 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融资是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 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受理;项目审查与评 估、审批;编制公司投资预算;协调投资项目的筹资;监控和协调项目实施;组 织项目验收和投产运营考核评价、总结投资经验以及对投资的监控管理等。
第七条 投资管理、股权融资、债券发行在公司总经理指导下,管理归口公 司财务部;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在公司总经理的指导下,管理归口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公司作为投资中心,行使投资管理职能,对所属控股子公司、以及 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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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必要 时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10%至30%(不含3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条 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 求。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及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或公司指定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的准备工作,编 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资料。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的人员和部门应如实、科学地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提供研究报告,并由主持研 究的责任人在可行性报告上签字。对于由于提供了不真实不科学的决策信息而导 致投资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投资项目,不予受理 或退回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对口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及咨询 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各部门在评估时要从各 自分管的范围认真评估,提出自己明确的意见,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在报送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应从公司发展战略的角度慎重决策,并在决议上 签字,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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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评价意见后,交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最后经董事 会审议形成决议。董事会在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中,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投资项目的正确性,并在有关决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已决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财务部或项目单位,按规定通过 行政报批渠道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申办、备案等必要的手续。
第五章 投资的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或董事会)任命。设立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运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工作 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有权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检 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和建议 等,并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投入应按照计划进行,如拟投入的资金超出批准的投资 方案中所确定的投资额10%时,或投资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及时报告分管领 导,并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重新报批投资方案或上报补充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内投资项目验收前,或在项目终(中)止时,公司审计部门 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及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 投资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进入清算程序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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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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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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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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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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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上述情况,投资企业需要进行解散,由财务部提出初步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企业的清算工作,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对清算工作 予以配合,向具体实施部门提供清算企业的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普通清算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财务部委派 人员进入清算委员会,对清算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及时报告。对于破产清算的情况, 公司以投资方身份由财务部派遣代表参加清算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由财务部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准备,并对投资的转让 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的转让事项形成相应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评估并出具意见,最后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若需公 司要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融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 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长期贷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董事 会决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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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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