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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DING INTERCONNECTION INFORMAT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Nov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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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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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保荐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作为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光电”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保 荐机构”)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 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所涉及事项,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等文件,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判断的 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通鼎光电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87号文核准,通鼎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1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757.00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393.00万元,比本次上市拟募集资金36,819.91万元超出 了52,573.09万元。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通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0]093号《验资报告》。
截至目前,公司原计划募投项目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为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将部分超募资金18,961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单位: 万元本次拟还款额 2,000 1,000 1,050 3,300 400 770 | |||||
|---|---|---|---|---|---|
| 序号 | 银行名称 | 贷款额 | 贷款到期日 | 年利率 | 本次拟还款额 |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2,000 | 2011/03/18 | 5.31000% | 2,000 |
| 1,000 | 2011/03/18 | 5.31000% | 1,000 |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震泽支行 | 1,050 | 2011/01/12 | 5.31000% | 1,050 |
| 3,300 | 2011/01/19 | 5.31000% | 3,300 | ||
| 400 | 2011/02/01 | 5.31000% | 400 | ||
| 770 | 2011/02/25 | 5.31000% | 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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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 | 2011/03/10 | 5.57550% | 3,000 | ||
|---|---|---|---|---|---|
| 870 | 2011/03/23 | 5.31000% | 870 | ||
| 780 | 2011/03/23 | 5.31000% | 780 | ||
| 1,291 | 2011/04/02 | 5.31000% | 1,291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八都支行 | 1,500 | 2011/01/18 | 5.73480% | 1,500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2,000 | 2011/05/27 | 5.28000% | 2,000 |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1,000 | 2011/04/12 | 5.57550% | 1,000 |
| 合计 | 18,961 | - | - | 18,961 |
上述银行贷款均未到期,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将节约 利息费用约272万元,能够有效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泰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了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 议案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对此次超募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
经核查,华泰证券认为:
1、通鼎光电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已经通鼎光电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通鼎光电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通鼎光电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 承诺本次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符合《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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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 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 3、通鼎光电拟使用18,961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通鼎光电实施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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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 ___________ ___ _________ 袁成栋 刘惠萍
保荐机构(盖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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